口罩出口欧盟 清关注意事项
一、荷兰召回中国问题口罩的出口启示
关于近的荷兰从中国购买60万只口罩质量问题,4月2日商务部做出回应,给我们非医用口罩出口申报时带来很大的启示:必须在申报时说明是非医用口罩,建议同时盖章书面证明告知客户不能用于医疗用途!
二、口罩出口申报时须注意事项
1.规范申报商品名称,如“无品牌无型号非医用口罩”或“x品牌x型号医用口罩”等。
2.必须如实申报口罩重量、数量等,避免出现超轻超重异常现象。
3.医用口罩需随附电子申明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。
三、出口医用口罩等医疗物资海关规范申报通知
海关已通知企业按照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》要求,对出口医用口罩、医用防护服做出明确的质量监管措施,为落实好监管要求,海关要求各报关企业严格按照申报要求,在商品规格型号栏详细填报品牌、规格型号和用途,达到医用标准的必须填报医用。
如发现商品实际属性为医用,填报为非医用情况,海关将按照不如实申报处理,请报关企业提醒“收发货人”落实好主体责任。
政策依据:4月1日起,医用口罩等医疗物资出口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,承诺产品已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,并需符合进口国(地区)相关标准。
四、欧盟清关注意事项
(一)欧盟发布PPE可疑CE证书通报
近日欧洲安全联盟(European Safety Federation)在其官网上发布文章表示,他们从不同渠道获悉“证书”用作PPE(包括FFP2/FFP3口罩)CE标记的依据,而这些“证书”没有法律价值,不能用作合格评定的结论。
到目前为止,已在CELAB、ICR Polska、ISET、ECM、NPS、CIC、Amtre Veritas和GTS的信笺上看到“证书”,目前尚不清楚这些文件是否真的是由上述组织签发的。
以下是来自不同机构的一些可疑案例:
ICR Polska,2例
CELAB,2例
ISET,1例(已在ISET的网站上提到为假)
ECM,1例(口罩的CE标识旁边有公告机构ECM的识别号,但ECM不是个人防护用品的公告机构,因此该CE标识无效)
NPC,1例
CIC,1例
Amtre Veritas,1例
GTS,1例(文件标题是自我声明)
上述案例详情及具体图片,请查看欧洲安全联盟官网下的案例链接:https://www.eu-esf.org/covid-19/4513-covid-19-suspicious-certificates-for-ppe
在此提示:目前只有获得欧盟(EU)2016/425PPE法规口罩产品Module B、Module C2和/或Module D授权的认证公告机构才有权从事PPE个人防护口罩的CE认证。
(二)CE认证在欧盟清关时注意事项CE认证清关时的要点
清关时的要点是一切以提单(Bill Of Lading)信息为准。提单上有明确的货物描述,清关时提供的CE证书和DOC上产品名称和型号务必与提单(Bill Of Lading)保持一致,不能缺少项目,也不能名称不同。
下面以机电出口为例(CE认证的口罩等产品出口也同样适用):
某工程总包项目采购一批水泵和电机备件出口土耳其,提单(B/L)上货物品名描述为Pump和Motor,但是清关时仅提供Pump的CE证书和DOC,导致电机因缺少对应的CE证书和DOC无法清关。
其原因是出口商认为电机只是备件,未引起重视,忽略提单上所有产品均需要提供对应品名的CE证书和DOC的要求,后来设法补齐电机的CE证书和DOC之后方得以清关放行。
另外英文翻译过程也可能导致产品名字不规范,提单上显示的品名和申请证书的时候有所差异,而欧盟海关是以提单上的信息为准,稍有差异都会带来清关受阻的风险。
如果能做到如下五份文件上的品名和型号信息保持完全统一,可以做到欧盟清关畅通无阻。
注意:货物名称和型号描述必须和证书保持一致。
1.CE certificate(COC/AOC)欧盟认证机构CE证书
2.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(Doc)工厂自我符合性宣告
3.Nameplate机器铭牌
4.Packing List装箱单
5.Bill of Lading(B/L)-Description of Goods提单中的货物描述
从签订海外销售合同开始就采用统一标准的命名方式,接收信用证,开具形式发票等所有外贸环节保持高度统一,标准化的管理方式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清关麻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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