巴基斯坦对中国涤纶短纤维作出次反倾销落合并情势变迁复审终裁
2021年10月6日,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第33/2015号案件的新公告,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不包括超过2.0旦的涤纶短纤维(PolyesterStapleFiber)作出次反倾销日落合并情势变迁复审终裁,决定维持涉案产品2.82-11.51%的反倾销税,其中上海恒逸聚酯纤维有限公司(ShanghaiHengyiPolyesterFiberCo.,Limited)为7.88%、江阴市华宏化纤有限公司(JiangyinHuahongChemicalFiberCo.,Limited)为2.82%、江阴海伦化纤有限公司(JiangyinHailunChemicalFiberCo.,Limited)为8.22%、厦门翔鹭化纤股份有限公司(XiamenXiangluChemicalFiberCompanyLimited)为7.81%、福建正麒高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FujianZhengqiHigh-TechFiberTechnologyCo.,Limited)为7.72%,其他中国生产商或出口商为11.51%,措施自2020年10月2日起生效,有效期为5年;与此同时,裁定现有数据不足以支持申请方对情势变迁复审的申请,决定终止情势变迁调查。本案涉及巴基斯坦税号5503.2010项下的产品,但不包括超过2.0旦的涤纶短纤维、彩色涤纶短纤维和再生涤纶短纤维。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7月1日-2020年6月30日,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7月1日-2020年6月30日。
2015年4月24日,巴基斯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涤纶短纤维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。2015年10月3日,巴基斯坦开始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2.82-11.51%反倾销税,有效期为5年。2020年10月2日,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公告,应巴基斯坦国内企业ICIPakistanLimited和IbrahimFibersLimited于2020年8月17日提交的日落复审申请,及中国企业江阴海伦化纤有限公司(JiangyinHailunChemicalFiberCo.,Limited)于2020年9月28日提交的情势变迁复审申请,对中国涤纶短纤维启动次反倾销日落合并情势变迁复审立案调查。
原文:https://www.ntc.gov.pk/wp-content/uploads/2021/10/ADC-33-Notice-of-Conclusion-Review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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